本是污水提质增效工程招标现场,却上演一出全武行打起了群架……
近日,“某局某污水处理项目投标现场群殴”刷爆了朋友圈,画面显示,在新塘镇中部片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一个会议室内,多人参与打斗,场面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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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污水提质增效工程招标现场,却上演一出全武行打起了群架……
近日,“某局某污水处理项目投标现场群殴”刷爆了朋友圈,画面显示,在新塘镇中部片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一个会议室内,多人参与打斗,场面混乱。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官网招投标信息显示:新塘镇中部片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程总投资为43981.54万元,项目实施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1.公共管网病害修复工程:新建d300~d600污水管5591m;
2.公共管网错混接整改工程:新建d300~d1350污水管16166m,完善现状排水管网;
3.暗流清污分流工程:新建d100~d500污水管51690m,清除淤泥,恢复渠箱为清水及雨水通道,提升渠箱排涝能力;
4.排水单元达标创建工程:新建d100~d500排水管132434m,对流域内的合流制、分流但存在错混接的排水单元进行达标创建工程;
5.小微水体改造工程:清理垃圾及杂草,增设生物浮岛、跌水堰等;
6.智慧排水管网综合管控平台建设。
能让人在招投标现场就忍不住动手,相信背后不仅是后疫情时期的企业发展压力,更有被低价中标蹂躏得像倾盆大雨一样碎了满地的心……
长期以来,低价中标“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甲方”让人深恶痛绝,但现实的无奈是:你不低价中不了标,甚至你已经低到了亏本,却发现还有人比你更低……
企业反映,行业内外许多招标项目都采取“最低价中标”原则。然而,“最低价中标”这根指挥棒危害甚大。
1.危害较大
容易导致优汰劣胜, 埋下安全隐患,影响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最低价中标”助长以次充好,导致产品和工程建设质量下降,优汰劣胜。
“很多地方招标,原料一吨8000元,可项目中标价格居然只有六七千元,很多正规企业根本没办法做,结果是造假的胜利,做优的出局。”
国内招标压价严重,可产业链上每个环节都还要赚钱,因此上下游企业都在千方百计挖掘“价格低廉、质量过得去但不是特别好”的产品来投标。“最低价中标”往往就是牺牲质量来赚钱。
——“最低价中标”极易引发偷工减料,甚至埋下安全隐患。
今年3月,西安地铁爆出“电缆门”事件,劣质电缆竟然在多地地铁投标中畅行无阻。“奥凯电缆的中标价已经严重低于成本,可它中标肯定是为了赚钱,那就只能偷工减料了。”
“没有哪个企业愿意参与‘最低价中标’,但是现在市场环境被扰乱了,产业链从下游向上游恶性传导:不压价,中不了标;中了标,产品质量往往下降。”
——“最低价中标”影响企业创新研发的积极性。
“最低价中标”对于创新型企业很不利。“我们研发费用高,定价自然就高,尽管药效好,但是招投标上非常吃亏。”
“最低价中标”很少考虑投标企业的产品质量,更不会去考虑技术水平如何。“我们曾去浙江竞标一个项目,招标方就要求是‘最低价中标’,根本不要求品质和运营。这样的招标制度,怎么能有转型升级?又如何鼓励企业投入创新?”
“包括‘最低价中标’在内的压价竞争危害非常大,挤压的不仅是企业效益,也是持续创新的投入空间。”
2.为何风行
担心“说不清”,规避“履职风险”, 导致一些地方倾向于“最低价中标”。
“招标方普遍认为,价格低不犯错误”
那么这个企业“人人喊打”的“最低价中标”,从何而来呢?
“最低价中标”的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我国实施的评标方法并不唯一。那么,为何在实际操作中,价格往往成为评标的唯一要素?
——担心“说不清”“犯错误”,规避“履职风险”,是一些地方和企业倾向于“最低价中标”的重要原因。
“大家都痛恨‘最低价中标’,可是产业链上每一环都在搞‘最低价中标’,因为你不搞低价,审计可能会审你!现在大力反腐,谁敢采购高质但高价的?虽说这完全是两回事,但别人都是‘最低价中标’,就怕咱有时候说不清啊。”
尽管现在政府采购只重视价格有客观原因,即产品质量只有使用起来才能检验,但更重要的还是“招标方普遍认为,价格低不犯错误”。
——市场质量监管缺位、不到位,也是“最低价中标”大行其道的助力。
从招标到中标,从施工到竣工,我国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可谓全覆盖。但依然有一些伪劣产品能“一路畅通”,这往往与执法不严或惩处力度较低有关。
很多产品,例如电缆的质量检验检测并不难,但像某凯这样的劣质产品却能拿到质量监管部门的合格报告,说明有关部门质量监管还有漏洞,执法力度还不够。“无论哪种评标方法,送检和抽检必须严格执法,市场的公正和监督不能缺位,否则就会劣币驱逐良币。自从奥凯电缆出事后,质监部门加大了抽检力度,我们周围很多不合规的小企业马上就关门了。”
——招标方过于强调成本而忽视质量,也导致招标的天平倾向于价格。
尽管法律文件等对招投标的各项指标都做出了规定,但技术等指标的优劣很难在使用前评判,只有价格最易分出高下。为了最大程度节约资金,提高效率,一些工程在招标中故意忽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个条件,将低价作为最高标准。即使发现投标人报价过低,也不启动价格认定程序,导致投标人不计成本地恶性竞争。
“招标法明明要求价格不能低于成本,为啥会有人亏本竞标?因为没有人去核算合理成本。”我国普遍采用“最低价中标”,有一个客观原因就是招标方对招标产品性能并不了解,只能谈价格。“我们竞标一些国外或外资企业的项目,招标方会对产品原材料配比、产品结构等进行详尽要求,甚至根据你的设计图进行议价,优质优价,而国内这样的招标很少。”
3.不应延续
企业建议,在产品招标中, 修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防范恶意低价投标。
“要鼓励企业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的创新之路,政府采购应逐步改变‘最低价中标’模式”
企业一致表示,“最低价中标”影响正当竞争、降低产品质量,已经成为振兴实体经济的障碍。它不仅不利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不利于实施质量强国、品牌兴国等国家战略,还会埋下重大安全隐患。为此,企业建议应尽快取消商务标“唯低价是取”和“最低价中标”模式。
“中国人常强调价廉物美。其实,中国制造到了现阶段,更应强调工匠精神。精心打磨的产品,投入那么多,怎么可能是低价的呢?要强调优质优价,不要再延续‘最低价中标’的传统。”
调查中,多位企业负责人建议,我国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在产品招标中,修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模式,采用“经评审的平均投标价法”;其次,要形成行业成本价格体系,防范恶意低价投标;最后,还要建立诚信体系,健全失信惩罚机制。
“如果继续拼价格,中国制造在国际市场上是不会有话语权的。要鼓励企业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的创新之路,招标采购应逐步改变‘最低价中标’,给全社会释放积极信号。
企业还建议,在招标过程中,应当严把市场准入关,健全市场出清机制。对于发生过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投标失信、履约失信、行贿受贿行为的投标人,以及违法违规的检测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理,限制其进入招标投标市场和监管领域。与此同时,也要完善政府招标过程中的追责机制,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即便是最低价,也应对招标方责任人进行追责。
2019年 12月,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目前尚未公布实施),此次修订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
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
《招标投标法》原第四十条修订为: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 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 第四十二条修订为:
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应当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必要时采取对招标文件设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等进行修改或者其他相应措施后,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以开标、评标,或者依法以其他方式从现有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所有投标再次被否决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财政部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给予了明确答复: 将调整最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的规定,按照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
此次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
一、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
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为 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 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导致合同履行风险过高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二、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项目实际需求和技术特点,从以下方法中选择确定评标方法:
(一) 综合评估法,即明确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候选人的评标办法;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仅适用于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国家鼓励招标人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价格评审因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全生命周期内 能源资源消耗最低、环境影响最小的投标。
三、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关于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的分包(有些文件提法为“总承包的再发包”)没有上位法明确支持、当前规定法律层级不够的问题,在本次修订案中,也有了明确的修改意见。
此次修改为: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国家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的分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中标人可以自主确定分包人。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2019年,招投标无可置疑地成为“网红”。从中央到地方,相关文件层出不穷。
各地发文明确取消“投标报名”
北京:取消现场投标报名,推进电子投标。
广西:2019年8月30日前,取消招标报名环节,全面实现使用电子标书,实现招标文件网上下载。
江西: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推行网上无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
南宁:取消政府采购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报名环节,即取消项目开标前设置供应商信息登记和网上报名要求。
政采“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各地已陆续发文
河南: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深圳:自2019年8月15日起,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时为所有注册供应商开放投标权限。
广州:新发出采购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河北雄安: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低于河北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北京:《通知》明确:取消现场投标报名,推进电子投标。
广西:2019年8月30日前,取消招标报名环节,全面实现使用电子标书,实现招标文件网上下载。
江西:全面实行招标投标电子化和信息化;严格招标信息公告和中标结果公示环节审查;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推行网上无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
山东: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浙江: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湖北: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必须先进入备选库、资格库!
摇号、比选、抓阄,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开标三天前提交!
从9月1日开始,上面这些行为统统“违规”!
7月26日,财政部下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 ,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文件中提到的一些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规定,恰是当前许多地区的通行做法。随着38号文的落地,想必这些旧有规则,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政采监督审计的重点。
住建部17项措施加强招投标监管!
国庆前,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包括夯实招标人权责、优化评标方法、加强招投标监管等五方面的17项措施。
重点内容有:
夯实招标人的权责
(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夯实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主体责任, 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二)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方式。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优化评标方法
(一)缩小招标投标范围。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采用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 减少招标投标层级,依据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 由总承包单位自主决定专业分包,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或肢解工程。
(二)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三)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全面推行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
(四)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实施工程造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多层级工程量计算规则,改变定额计价方式。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
(一)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依法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评标专家监管。结合实际健全完善评标专家动态监管和抽取监督的管理制度, 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
(三)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考核、评价,严格依法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公开,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四)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对中标单位不能按照合同履约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对围标串标等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清出市场。
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一)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
(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压缩招标公示时间,公开招标的项目信息,应在招标公告发布的交易平台和电子招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积极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完善信用信息的分级管理制度,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予以惩戒。
(四)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行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加大查处力度。
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
2019以来,各省最新的采购政策陆续出台!
山东、上海将集中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从200万上调至400万!
江苏、浙江、广东、四川、福建、北京、河南、湖南、安徽、重庆、陕西、江西、河北、云南、广西、天津、辽宁、甘肃、海南、西藏20省市政府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为200万元以上。
政府项目不得垫资施工
7月1日起,《政府投资条例》正式开始施行。
1、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专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
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属于转包!
2019年初,住建部官网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办法》明确提出:
存在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情形, 应当认定为转包,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存在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情形, 应当认定为转包,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已经明确,“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此类行为属于转包!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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