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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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EPC项目中,业主通常会与总包方签订合同,有需求的话总包方还可以将业务委托给分包方。设计、采购和施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不同的。对于EPC项目增值税的处理方式,很多情况下视为混合销售。此时,如果不进行合同的拆分,业主与总包方可能会依据混合销售中主营业务适用的税率征税。暂用我国当前的税率来看,若主营业务认定为采购,则项目整体都承担13%(个别货物的采购适用9%)的较高税率;或者认定为建筑服务,本应适用6%税率的设计服务也会因此而多纳税。而且不拆分合同可能会把国内出口货物的价款等都计算在税基中,增大应纳税额。
目前国际EPC项目的工程范围集中于电力、石油、冶金等特定行业,这些行业的采购占比非常大,很多项目的设备和材料购进占到了整体支出的60%~70%。因此,总承包商在缴纳税款的时候,极可能被认定为是将采购货物作为主营业务的,则需就合同全额按购进货物适用的较高税率缴纳增值税。总承包商面临税负成本大幅上升的风险。
但如果业主和总承包商选择拆分合同,目前一般有两种不同的类型。第一种模式是由业主和总承包商达成EPC合同担保,起统筹协调的作用。另外签有离岸合同和在岸合同,离岸合同通常包含EP部分,其中E属于智力密集型行业,在发达国家更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资源条件,这是由离岸公司完成的;而如果能够通过承包商所在国的采购平台公司办理,则可以争取到申请出口退税的优惠;C部分通常属于在岸合同,因为施工需要在项目所在国完成。此种模式的具体架构如图1所示。
图1 国际EPC项目合同分拆架构1
第二种模式包含EPC总承包合同和离岸合同两类,EPC总承包合同比较常规,但是会明确离岸和在岸的金额分别是多少。而对于离岸合同,设计和采购经常会捆绑在一起作为一个整体,再同采购或设计平台公司签订合同。这种架构其实不是公开的合同拆分,但其实质仍然是合同拆分的管理模式,在总包合同中将不同环节的价格予以规定,同样体现了合同拆分的理念。其具体架构如图2所示。
图2 国际EPC项目合同分拆架构2
总体来看,对我国承担国际EPC项目的企业而言,合同拆分能够降低企业的税负。对于设计合同,因为业务通常发生在中国境内,对应的收入无需在项目所在国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对于采购合同,以业主的名义购进货物,之后再由总承包商将其出口到境外的项目所在国,如果签订了分包合同,可以视为总承包商在中国销售境内商品至境外,对应的所得只需在中国纳税,而且增值税通常情况下可以享受免抵退税。对施工合同,如果总承包商将项目分包给中国的企业,增值税是免税的,若工期少于六个月,一般也不会构成项目所在国的常设机构,只需缴纳中国境内的所得税。如果分包方是境外企业,则增值税按照当地的规定纳税,所得税就施工单位的利润在所在国纳税。
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总承包商可以选择中国总公司签订,也可以由国外的分公司以其名义签订,不同的合同方会有不同的纳税处理。
如果以中国总公司的名义签订,比较适合的情况是项目所在地的税率高,工期不超过六个月,这样中国公司一般不会在项目所在地构成常设机构,无需在当地缴纳所得税,而中国的税率又是比较低的。
如果以设在项目所在地的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适用的情况是项目所在地的税负低于我国,可以起到节税的作用,但是一定要对当地的税制了解清楚,能够做到纳税遵从,不带来额外的税收风险。
另外也有混合签订的情况,比较常见的是E、P部分以中国总公司的名义签订,C的部分以国外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名义签订,这样可以减少在项目所在地的纳税,避免重复征税,但是会对项目所在国的税收造成侵蚀,一些国家已经开始对这种签订方式进行规避,因此采用此种形式时要慎重考虑,了解项目所在地是否同意签订的方式,并且尽量争取,与所在国事先协商确定好。
在做政府项目的时候,一般会有免、退税协议,但是仅限于在项目所在国的所得税减免,利润汇回我国还是要按原规定纳税;对于某些与委托方签订包税协议的企业,需要注意虽然委托方会为企业代缴税款,但是如果纳税错误,还是要由企业承担相应的后果,另外由委托方纳税,通常不会为企业做税收筹划。因此在签订这类合同的时候要事先了解好相关的税收条款,必要的时候还可以请外部的专家给予帮助。
来源: 中财大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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