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打造“一带一路”枢纽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督查激励措施配套实施办法》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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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 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打造“一带一路”枢纽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督查激励措施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发改开放〔2020〕101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商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建“一带一路”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意见》(浙委发〔2018〕20号)、《浙江省打造“一带一路”枢纽行动计划》(浙委发〔2018〕22号),高质量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加快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合力打造更通更强更顺的“一带一路”重要枢纽,绘好浙江色彩的“工笔画”,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制定了《浙江省打造“一带一路”枢纽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督查激励措施配套实施办法》,经浙江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对2020年度及以后的督查评价按此办法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商务厅
2020年3月26日
浙江省打造“一带一路”枢纽
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督查激励措施配套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54号),为规范开展浙江省打造“一带一路”枢纽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督查激励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激励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绩。
第三条 督查激励对象为各设区市、县(市、区),设区市激励名额3个,县(市、区)激励名额6个。
第四条 督查激励重点工作内容为:
按照《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意见》《浙江省打造“一带一路”枢纽行动计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围绕“一区、一港、一网、一站、一园、一桥”总体格局和十大标志性工程,对各地打造“一带一路”枢纽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工作按督查激励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评价。
第五条 督查激励评价指标体系按设区市、县(市、区)两类分别设置,设区市具体评价指标见附件1,县(市、区)具体评价指标见附件2。
第六条 拟列入督查激励建议名单推选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估。各设区市及时开展自查评估,做好相关支撑性材料的书面或电子台账整理,填报评价指标完成情况,形成自查评估报告,报送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书面核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商务厅汇总各设区市自查评估报告及指标完成情况后,分送省级有关部门核实确认。
(三)视情抽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商务厅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小组,视情对部分设区市、县(市、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四)综合评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商务厅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和专家,按附件确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价。按照评价结果进行排序。
(五)统筹组织。按照一定差额比例形成拟列入督查激励推荐名单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统筹组织实施督查激励工作。
第七条 对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给予以下激励支持:
(一)项目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推荐列入国家“一带一路”项目库、国家重大外资专班项目,优先纳入省“一带一路”项目库、重大外资项目计划(或专班项目),给予重点跟踪服务和相关政策支持。
(二)平台创建支持。优先支持国家级和省级“一带一路”发展平台创建,支持开展对外开放领域先行先试试点探索。
(三)园区优化支持。优先支持各类开发区园区提升发展。
(四)金融支持。优先支持申报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支持在境外发债融资。
(五)土地支持。跨省增减挂钩节余土地指标重点投向“一带一路”建设先进市县。
第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省打造“一带一路”枢纽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督查考核评价指标(设区市)
2.浙江省打造“一带一路”枢纽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督查考核评价指标〔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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