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企业如何应对新冠病毒疫情对海外工程项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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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承接的海外工程项目,大多从我国国内进行设备材料采购并输出我国劳务人员。据商务部统计,我国2018年对外承包工程带动我国设备出口近170亿美元,年末在外各类劳务人员约100万人。设备材料的采购和运输可能因疫情影响导致交付或运抵延迟,部分国家已经对我国人员采取进入限制,导致我施工人员无法及时进场,严重影响到项目的工期和实施成本,对我国工程承包企业项目执行收汇带来很大风险。现对相关风险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供工程承包企业参考。
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相关行政措施,要求暂停来自中国货物的进口或中国人员的入境,导致项目施工无法继续执行;或项目所在国海关对中国出口的设备、材料进行严格的卫生检疫措施,对中国人员增加入境签证、工作许可难度,导致项目施工大大延期。
项目业主虽未终止合同,但以中国承包商工程执行延期违约为由:(i)不予确认延期工程量单;(ii)不予支付已确认量单;(iii)要求工程误期损害赔偿。
业主终止合同,暂停支付任何工程款和费用,并以没收承包商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等方式,向承包商进行业主索赔。
以上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将给中国承包商造成巨大损失。
一是在国际工程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可抗力风险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各自承担自己损失部分,而且不应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二是当事人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关不可抗力险的形式(如针对战争、政治暴乱、政变等政治风险投保信用保险)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这里我们主要说第一种方式。由于每个海外工程承包项目签署合同条款存在差异,本文以目前国际上最为通行的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1999版)通用条款(以下简称“1999版FIDIC通用条款”)为例。
“不可抗力”系指某种特殊的事件或情况,包含四个要件:
(a)一方无法控制的;
(b)该方在签订合同前,不能对之进行合理准备的;
(c)发生后,该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及
(d)不能主要归因于他方的。
虽然通用条款列举了不可抗力五种具体情形,并未包括传染病,但在表述中使用了“包括但不限于”的措辞,说明列举未穷尽所有不可抗力的情形。由于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四个要件,因此可以推定此次疫情符合1999版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条件。
目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已新增关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在线申请功能。在2020年2月2日,中国贸促会向中国出口企业出具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代表了我国权威机构对这一疫情的属性认定。这对中国承包商在目前情况下履行举证责任非常有利。建议中国承包商在确定因疫情可能延期履约时积极向有关机构申请不可抗力认定书。
3、承包商要及时向业主提出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的索赔
4、承包商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不可抗力损失并防止损失扩大
已投保短期出口特定合同保险的工程承包企业可视情况主张保险权益
通过以上操作,中国工程承包企业正在执行的境外工程项目,因新冠疫情遇到的收汇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与保障。当然,每个海外工程项目所签署合同条款千差万别。如果在前期未对各种突发事件予以考虑并将其纳入不可抗力相关条款中,或任由海外业主对FIDIC通用条款进行不利于己方的修改,后期承包商则无法援引条款保障自身权益。因此,承包商在制定合同条款过程中应加强内部法律团队的建设或多借助外部专业律师团队的力量,合理审慎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不可否认,疫情的发生、项目延期是导致工程收汇风险产生的重要触发因素,通过投保短期出口特定合同保险,工程承包企业可以严守风险保障的底线,在重大不可控风险事件面前,确保经济利益不受损害,经营活动稳定进行。
短期出口特定合同保险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专门为大型单机及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提供的保障收汇安全的信用保险产品。主要补偿出口(工程承包)企业在资本性货物出口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商根据商务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制造/建设期)和结束后(设备交付/工程完工),由于保单约定的进口国政治风险和买方/业主商业风险原因遭受的应收账款和成本投入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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