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志恒 范城恺
中国经济不是纯粹的西方经济学,而是政治经济学,财政是集中体现。地方财政收入取决于其经济基础和财政体制。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农业到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从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到分税制。这一系列体制的变革直接影响了各地的财政收入。经济发展与财政收入高度相关。2001年至今,财政收入前五名为广东、江苏、上海、浙江和山东。其中,广东、江苏、浙江和山东财政收入排名与地方GDP排名基本匹配,体现地方财政收入水平与地区整体经济活动水平密切相关;而上海GDP自2011年起已跌出前十,但其发达的房地产、批发零售、金融、商务服务、交通运输等产业财政贡献率高,使其财政收入保持前五。东北财政历经兴衰,背后是经济体制之变。改革开放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东北经济发展领先全国,财政收入排名靠前。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使东北成为新中国的工业摇篮,之后大批工业、制造业落户东北,地区工业经济发展带动财政收入增长。1959年,辽宁财政收入排名跃居前二,仅次于上海,并保持前三水平至1991年;1971年黑龙江财政收入跃居第四,并保持前五至1979年。但改革开放以后,东北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缓慢,传统经济结构老化,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思维导致营商环境较差,国企占比高、人口老龄化突出,市场活力不足,重工业、制造业等产业发展动力不足,导致财政收入相较沿海地区而言增速缓慢。1980年黑龙江财政收入从第五跌出前十榜单,以后再未跻身前十。辽宁财政收入于1992年跌出前三,2000年跌出前五,2015年跌出前十,2019年排全国第14位。沿海地区财政长期相对丰裕,广东、江苏、上海、浙江和山东等沿海地区的财政收入长期名列前茅。1950-1957年,山东、广东、江苏三省财政收入保持前三名,三者间排名或有更替。1959年,上海财政收入突跃榜首,并保持第一至1990年。1991年以后,广东超过上海,位居第一并保持至今,2019年达到1.2万亿元,直接源于广东省GDP长达31年排全国第一。广东凭借纺织、制造、制药、服务等优势产业发展,以及全国第一的人口、丰富资源、技术优势、“珠三角”国家战略优势等实现了连续30年GDP牢居全国第一,因此也占据财政收入榜首。2001年浙江升至前五,2002江苏升至前三。江苏凭借与广东相似的外向型经济模式以及其独有的“苏南模式”,经济发展较好。浙江的民营经济活跃,对经济和财政收入的带动作用明显。山东财政收入在1956-1958年一度占据第一位置,此后相继被辽宁、江苏等超越,近年经济转型困难,财政收入排名次于浙江。70年来各省市排名总体情况是:1950-1952山东财政收入排第一;1953-1955年广东第一;1956-1958山东第一;1959-1967上海、辽宁处于第一和第二;1968年上海、山东第一、第二;1969-1982上海、辽宁第一、第二;1983年江苏超过辽宁,上海、江苏、辽宁、山东分列前四;1984年辽宁重回第二,1985江苏第二,1986年上海、江苏、辽宁、广东、浙江、山东排前6;1989年上海、广东、辽宁、江苏分列前四,1990年上海、广东、江苏、辽宁、山东分列前五;1991年广东超过上海,保持第一至今,广东、上海排第一和第二;1996年广东、上海、山东分列前三;2006年江苏超过上海,广东、江苏、上海分列前三;2011年广东、江苏、山东分列前三,上海第四;2016年广东、江苏、上海分列前三,山东第四;2018和2019年广东、江苏、上海分列前三,浙江第四,山东第五。至此,2019年中国各省市财政收入前十名的地区分别为:广东(12651亿元)、江苏(8802)、上海(7165)、浙江(7048)、山东(6527)、北京(5817)、四川(4220)、河南(4042)、河北(3743)、湖北(3388)。
二、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历程概要
1949-1978:“统收统支”。1978年以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决定了我国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税体制。中央集中了绝大部分财权、事权,地方基本只能按中央计划行事,缺乏自主性和积极性。
1980-1993:“包干制”。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认真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重大决策。财政体制作为改革突破口先行一步。1980年、1985年和1988年财政体制经历了重大改革与调整,划分税种、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中央核定各地收支,地方上缴收入或接受补贴,其余部分自主安排,自求平衡)、放权让利,统称“包干制”。“包干制”打破了中央高度集中的僵化体制,更多地释放了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有力地支持了其他领域改革。但与此同时,由于多种体制并存以及中央与地方“一对一”谈判机制和条块分割的行政隶属关系控制,财政体制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可持续性不足,国家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下滑,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明显偏低,政府行政能力和中央政府调控能力下降,甚至导致了中央财政落入要向地方“借款”的窘境。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从1978年的30.8%下降至1993年的12.2%,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比重从1984年的40.5%下降至1993年的22%。地方政府为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实行地方保护、地方封锁,不利于全国经济平衡与发展。
1994-:“分税制”。1992年明确了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1994年以后实行分级财政的财政管理体制:(1)地方财政相对独立,地方预算由地方立法机构审批;(2)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政的事权范围,中央财政主要负责国防、外交、中央基建等全国性事务,地方财政主要负责本地行政管理、公共安全、基本建设、城市维护和建设、文化教育卫生等地方性事务;(3)实行“分税制”,将收入划分为中央收入、地方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同时建立国税与地税两套机构,对中央和地方税收实行分征分管;(4)建立规范化的预算调节制度,中央对财力薄弱地区实施转移支付与税收返还。分税制强化了地方财政约束的同时,也增强了地方财政收支管理的主动性。推动了经济结构改革,抑制了盲目投资、地方封锁等行为。实现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财政占GDP比重及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比重上升,强化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但是省级以下财政制度不明确,政府间事权划分、税收划分有待改进。
三、70年各省市财政收入排名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