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补贴要没了,海外疫情影响风电机组供应链,怎么办?(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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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机制造商视角:涉外合同的不可抗力分析
如本文开篇所述,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理。风机制造商从国外采购零部件或原材料,而国外的供货商因疫情出现供应困难。在业主和承包方与风机制造商交涉的同时,风机制造商也势必会和国外的供应商交涉。这就涉及到涉外贸易合同的履行中不可抗力的问题。此处我们略作提示。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尊重当事方在合同中的约定。作为一项基本的合同法律原则,针对不可抗力或类似法律概念的基本分析思路有很强的趋同性:在绝大多数涉外合同下,均需要分析客观情况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通知义务是否履行、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如何、障碍排除后交易应当如何处理等等问题。
但是各国法律毕竟有所差异。因此上述问题的具体规定因适用法律而异,当然也因合同规定而异。比如英美法传统中没有“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的概念,但存在“合同受挫”(frustration of contract)的概念。总的来说与不可抗力相比,传统的合同受挫要求更加严格,在一些法域也只能通过合同自动终止来获得救济。对于受英美法域法律管辖的合同而言,通过合同(包括一些国际商事规则的做法)对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情形、法律处理加以约定,可以弥补适用法律概念中灵活性不足的问题。
因此对于涉外法律,首先需要做的是确认适用法律。如下所述,各国法律不同,对于不可抗力相关的规定也有所差异。只有确认适用法律后才能对合同履行的困境如何在法律上定性加以分析。
其次是审查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这包括:
?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条款;
?如果存在,评估法院或其他争议解决机构是否会认可该条款的可执行性;
?如果可以执行,评估该条款如何适用当前履约困难的情形,适用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
除了合同以外,还应当评估适用法律本身是否有不可抗力或类似概念。对于合同中不存在不可抗力条款或不可抗力条款无法执行或适用,这一点尤为重要。
最后,如果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可能适用,或适用法律中有类似概念,制造商即应当评估如何开展相应抗辩。
在上述所有活动中,我们建议制造商咨询合同适用法的当地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四、结语
此次新冠疫情已经绵延数月并扩散至全球,其对于风电产业链的影响是全方位的。时至今日,风电总体上仍然是一个全球化产业分工较为明显的领域。和其他一些全球化的行业一样,疫情暴露出漫长供应链的脆弱性,经过疫情的考验,风电制造商未来可能存在从经济性优先转向重视产业链的稳固性的趋势,这可能是风电投资者需要关心的问题,为了应对市场上种种客观情况变更,我们认为:
?面对补贴关门和项目完工并网的压力,双方应该围绕设备的交付这一核心问题开展坦诚、及时的沟通,权衡双方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积极通过增加工作班次、拓宽进货渠道等方式追赶生产进度。
?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争议已经不可避免,则应当全面梳理合同条款,从不可抗力的约定规则入手,具体分析免责主张是否成立的实体和程序要件,并保留好相应的证据。
?对于未来类似的合同,签署之前应当重视合同准备工作,留意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的双方风险分配,审视违约损失赔偿、不可抗力条款,明晰免责事项的边界,梳理主张免责的程序性要求,考虑多方面的潜在影响因素。
供稿: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联盟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单位)
中国电力国际产能合作企业联盟法律工作委员会(简称“法律委”)于2017年4月17日在京成立,是中国电力国际产能合作企业联盟(简称“电力联盟”)下属专门为会员提供有关电力国际产能合作法律服务的专业委员会。法律委致力于为电力联盟会员提供国别产业政策、营商环境、潜在项目、重大风险、境外合规等信息及项目对接服务,共享专业理论和实践经验,为电力联盟会员提高法律水平提供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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