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M模式在海外矿山工程建设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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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01
项目管理模式
除了自身具备工程建设能力的业主外,业主对工程建设一般采取对外发包。工程建设外包的常用模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平行发包模式(Design-Bidding-Build, DBB),将勘察、设计、施工分别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也是国内工程建设领域传统且成熟的承发包模式,第二种是设计、采购和施工总承包模式,一般称为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总承包模式。笔者在本文探讨的EPCM模式,或称为EPCM服务总承包模式(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 Management)也是项目承发包管理模式的一种,我国大陆第一座大型商用核电站大亚湾核电采用就是EPCM方式,由法国电力集团(EDF)作为EPCM承包商角色,经过承包商和业主的共同努力,成功在1994年建成投产。但相对于国内工程项目而言,在海外工程项目上的使用更为常见。
02
海外矿山工程建设选择EPCM模式的考量
对于各种不同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我们对其优劣不能绝对地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项目不同的目标和条件来选择最适合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如果一个工程建设管理模式不符合项目本身的目标和条件,那么无论该模式设计多么华丽,都可能为项目建设的失败埋下隐患。
03
EPCM模式的优势
第一,业主对工程建设的过程直接管控较强,更适应于业主有管理能力且对项目建设过程有直接管控诉求的项目。EPCM承包商不承担项目建设的实质风险,这是与EPC总承包模式最大的区别。EPC模式下,业主将项目实质风险转移至承包商承担后,业主对项目过程的介入或管控受到限制。而EPCM合同作为一种专业服务合同,整个工程项目的实质风险仍然由业主承担,与此相对应,项目的实质管控权利和责任仍在业主。
在供货商和施工单位的选择方面,在EPC模式下,无论是设备厂商还是施工单位,均由EPC承包商聘用。而在EPCM模式下,设备厂商和施工单位一般由业主聘用,EPCM承包商可以推荐,供业主审批。或者,业主在EPCM承包商的直接管理之下进行设备和服务的采购,在满足合规要求下,业主也可以直接指定供货商或施工单位。
第二,在项目建设方案或设计尚未完全定形前,能够尽早开工建设,更适应于非标、设计复杂、风险较高,预计施工过程变更较多的项目。EPCM合同本身通常为非固定总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收取服务费,合同总价并不需要在开工前确定,这样就能够在签署EPCM合同后,EPCM承包商即可开始设计,业主根据设计完成情况同步进行设备材料采购和安排施工承包商进场施工,这样项目得以提前开工,进而尽早竣工投产实现经济利益。
第三,在EPCM模式下,与EPC模式相比,项目建设风险向业主分配较多,这样施工承包商在进行报价时,报价中考虑的不可预见费或风险费可能更低;同时,EPCM承包商一般是成本加固定利润收费,不含不可预见费或风险溢价,因此,整个工程建设的成本可能相对较低。而EPC总承包模式下,EPC承包商承担了项目建设风险,往往在EPC合同总价中包含了较高的不可预见费或风险溢价。可见,在EPCM承包商的专业管理服务及业主直接参与管控下,整个工程建设的成本可能相对较优。
04
EPCM模式在A项目运用的良好实践
1、EPCM承包商服务质量的管控
EPCM模式下,项目建设的实质风险(包括成本、进度、质量等)由业主承担,因此,在合同中如何有效约束EPCM承包商、确保其服务质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在A项目EPCM合同中规定了EPCM承包商的服务质量标准条款并与之相适应的惩罚机制。服务质量标准条款的目的是确保EPCM承包商不能利用其不承担项目风险的特点,来滥用该项权利,降低服务质量标准引起本不该发生的项目风险。该质量标准条款从三个方面对服务质量进行了约束:一是行业标准需满足国际行业标准;二是规定EPCM承包商从项目规模、范围、性质、复杂程度和履行地点等方面都应该与A项目相匹配的能力和资质;三是符合全球同类行业标准的尽责和审慎程度。
有了服务质量标准的条款,如果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索赔机制作为支撑,则该质量标准很可能无法实现。A项目的EPCM合同规定了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缺陷服务索赔条款,一旦EPCM承包商的服务质量不满足要求,则构成缺陷服务,业主可主张缺陷服务索赔,对EPCM承包商的履约形成有效的约束。具体而言,EPCM承包商的任何服务存在下面三种情形之一便构成缺陷服务:1)服务存在错误;2)服务存在过失;3)服务的专业水平不符合行业标准。EPCM合同中规定了主张缺陷服务索赔的具体程序,业主有权单方提出。EPCM承包商在收到缺陷服务的通知后,应在合理时间内对缺陷服务进行补救,补救完成的标准须经业主确认。
EPCM合同还规定了缺陷服务索赔费用的处理方法及后果:1) 在缺陷补救令业主满意之前,缺陷服务的费用暂停支付;2) EPCM承包商自担成本进行补救;3)如果EPCM承包商未能及时对缺陷服务进行补救,则业主有权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补救缺陷服务,包括聘请第三方履行,费用和风险由EPCM承包商承担。
得益于EPCM合同对服务质量标准的明确及对缺陷服务索赔的可操作性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通过缺陷服务索赔机制向EPCM承包商进行了多次索赔,形成了对EPCM承包商的有效约束并保证了项目服务质量。
2、EPCM合同费用的控制
如上文所述,EPCM合同通常总价不固定,一般是成本加固定利润的结构,成本的组成是合同人工费率乘以实际工作时间,如业主不能对EPCM承包商进行有效的管理,则服务费的控制难度较大。EPCM承包商因不承担项目建设风险,所以不得在EPCM合同价款中加入不可预见费或风险溢价。因此,成本和利润应当设计为是透明可控的。为了避免EPCM承包商雇佣低于合同标准的人员,使人员的实际雇佣成本低于合同人工费率,承包商因此获取额外利润,业主除了审核批准EPCM承包商的人员聘用外,为避免EPCM承包商获取额外利润,A项目EPCM合同规定了人工费率的调整机制:
首先,EPCM合同规定合同人工费率不得包含任何利润或不可预见费。具体的核对方法为EPCM承包商每三个月向业主提供一份对账单,列出合同人工费率超出或低于雇用人员的实际成本情况。如果实际成本低于合同人工费率,则该部分差额称为人工费率的利润。自EPCM合同签署日后6个月起,每隔6个月,业主可以在向EPCM承包商的支付中扣除前6个月的人工费率利润的50%,也就是人工费率的利润由业主和EPCM承包商各自分享50%。
作为人工费率调整机制的配套条款,若雇用人员的实际成本高于合同人工费率,则超出的人工成本由EPCM承包商承担。这样就避免了业主承担合同人工费率之外的费用,同时也促使EPCM承包商在雇用人员时应本着节约成本的原则。
该人工费率的调整机制在实践中有效确保了EPCM合同中人工成本不得含有额外利润的原则的实际执行,在EPCM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因该机制获得了相当可观的成本节约。
除上述两项良好实践外,还有对EPCM承包商进行工程造价、工期、安全的奖惩机制,对EPCM承包商实际工作时间管控等措施,限于篇幅本文不展开。
综上,A项目矿山工程建设投资规模达一百多亿元人民币,仅在开工后三年多即顺利完工并投产运营,确是中资企业控股并直接主导海外矿山工程建设的一成功范例。基于该项目的成功实践,笔者认为选择EPCM模式是适合海外矿山工程建设特点的,在海外矿山工程建设方面较其他建设管理模式更具有优势和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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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宋玉祥(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业务负责人);刘越(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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