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路关注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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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指南》适用于中国企业在境外开展投资建设的新建(含改建、扩建)类项目、收购并购类项目以及承包工程项目。上述类型的项目在开展生态环境管理工作时,均可参考本《指南》。
二是进一步丰富内涵。《指南》针对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多个领域提出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工作指引。
三是理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流程。根据项目投资建设前、施工期、运营期、关闭退出等主要环节,《指南》调整并补充完善了相关规定。
四是进一步提高境外项目环境管理水平。《指南》鼓励项目采用国际通行标准或中国更严标准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并对企业提出完善内部环境管理体系、鼓励开展清洁生产、加强信息发布等要求,强调企业环境管理主体责任。
修订后的《指南》,可进一步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中的环境保护行为,将对推动对外投资合作可持续发展和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指南》出台的背景、修订的主要内容、相关要求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指南》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2013年,商务部和原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商合函〔2013〕74号),对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中的环境保护行为,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对外投资合作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进入新发展阶段,对外投资合作领域需要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际国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动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做好对外投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生态环境部联合有关部门对原《指南》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过程中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吸收采纳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布《指南》。
问:此次在原《指南》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这次修订是对原《指南》的全面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指南》适用于中国企业在境外开展投资建设的新建(含改建、扩建)类项目、收购并购类项目以及承包工程项目。上述类型的项目在开展项目生态环境管理工作时,均可参考本《指南》。
二是明确生态环境的内涵。《指南》明确生态环境包括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
三是理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流程。根据项目投资建设前、施工期、运营期、退出等主要环节,《指南》调整并补充完善了相关规定。
四是突出重点行业的要求。根据对外投资合作的重点行业发展情况,《指南》针对能源、石油化工、矿山开采、交通基础设施等行业提出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规定。
五是增强应对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要求。随着应对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性不断提升,《指南》针对项目在应对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分别提出了相关要求。
问:《指南》对项目开展全生命周期生态环境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为向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建设项目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生态环境管理指引,《指南》在项目建设运行的主要环节规定了生态环境管理的相关要求。
一是在项目建设或收购并购前,指导企业开展环境尽职调查、本底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二是在施工期,指导企业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是在运营期,指导企业做好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生态环境监测与调查、固废管理、环境风险防控等工作。
四是在项目关闭、退出时,指导企业做好退役、拆除、关闭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问:《指南》对开展哪些行业境外投资合作项目提出了针对性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答:我国将绿色基建、绿色能源、绿色交通等领域合作作为对外投资合作和“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对外投资合作重点行业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指导,《指南》对开展境外能源、石油化工、矿山开采、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提出了具体的规定。
针对能源项目,《指南》提出优先考虑可再生能源项目,在实施水利水电项目时避免占用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生物栖息地、合理采取水生生物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措施、开展生态流量泄放等。
针对石油化工项目,《指南》提出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维,控制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加强环境风险防控等措施。
针对矿山开采项目,《指南》提出控制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做好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的加固和防渗,减少生态破坏和土地占用,开展生态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要求。
针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指南》提出合理选线选址,采取无害化穿越、建设野生生物通道等减缓或补偿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及时开展生态环境恢复等措施。
问:对提高境外项目环境管理水平方面,《指南》有哪些规定?
答:为进一步提高境外项目环境管理水平,《指南》鼓励项目采用国际通行标准或中国更严标准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实施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时,如果东道国(地区)没有相关标准或标准要求偏低的,在生态环境保护许可的基础上,鼓励采用国际通行规则标准或中国更严格标准。
二是在企业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战略时,建议参照国际通行做法。
三是在对区域开展生态环境调查时,建议将本底值与当地标准,以及国际通行标准或国内质量标准进行对比,并将对比结论纳入选址的考量中。
四是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东道国(地区)缺乏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建议参照国际通行规则标准或中国标准要求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五是在项目退役、拆除、关闭期,建议依法或按照国际惯例做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问:在强化企业对项目环境管理的主体责任上,《指南》有哪些规定?
答: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对境外项目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指南》提出了以下相关规定。
一是提出企业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总体要求。
二是提出企业完善内部环境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
三是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绿色价值链、绿色认证等工作。
四是要求企业报告生态环境保护合规信息,加强与当地的沟通、信息发布和经验共享。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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