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外商直接投资(绿地FDI)指南丨德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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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并购法律指引系列专栏
卷首语: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生效实施,标志着当前世界上参与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成员结构最多元、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RCEP的实施不仅为我国进一步扩大全方位开放合作迎来新契机,同时也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德恒律师事务所跨境业务委员会将与RCEP各成员国知名律师事务所携手,推出关于各国外商投资及并购法律指引的系列文章,以便大家了解RCEP各成员国当地关于投资并购的相关法律规定,助力中国企业更好的“走出去”。
一、外商直接投资(绿地投资)
在印尼,本国和外国投资者投资受2007年第25号法律《投资法》(简称《投资法》)调整,该法经2020年第11号法律《创造就业综合法》修订。《投资法》规定,国内投资和外国直接投资(简称FDI,外商投资公司在当地被称为Penanaman Modal Asing,简称PMA公司)享有平等待遇,尽管不同的市场准入条件仍然存在,例如某些行业设有最高外资比例限制。一般而言,《投资法》所载规则不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因为上市公司明确不受外资所有权限制。但是对于某些行业,例如金融和电信行业,外资所有权限制仍然适用于上市公司。
印尼没有基于外国投资者身份(无论是外国公民,外国法律实体和/或国有企业)的区分规则。值得一提的是,由外国投资者部分所有的印尼公司进行的投资将被视为外国投资。
《投资法》有如下几项配套实施条例:
a.关于实施基于风险的许可的2021年第5号政府条例(Government Regulation No. 5 of 2021 on Implementation of Risk-Based Licensing,简称GR 5/2021)
GR 5/2021为印尼的企业设定了关于许可的一般规定。商业活动根据其风险(即低,中低,中高,高)分为四大类。风险是根据企业业务对健康、安全、环境和/或资源利用率方面的影响来计算的。投资经营者必须获得的许可类型,取决于经营活动的风险程度,具体如下:
所有在印尼开展业务的企业都需要在一站式许可证申请系统(The Risk Based Approach Online Single Submission System,简称OSS系统或RBA OSS系统)中注册,以获得NIB和与其业务活动相关的营业执照。OSS目前由投资协调委员会(The Investment Coordinating Board,简称BKPM)管理。
b.2021 年第10号总统令(后经2021年第49号总统令修订)
印尼政府发布了《投资法》关于投资清单的实施条例(Presidential Regulation No. 10 of 2021 on Investment List,简称PR 10/2021)。这项总统令取代了之前2016年生效的旧法规,于2021年3月4日生效。
根据修订后的《投资法》中所载原则,PR 10/2021体现了对外国投资的态度从限制到宽松的重大转变。因此与旧法相比,PR 10/2021理论上对外商投资更加友好。
虽然大多数业务部门100%对外国投资开放, 但PR 10/2021仍然对某些商业活动准入设定了一些限制,详细内容视具体业务而定。
c.2021年投资协调委员会第4号条例《基于风险的许可和投资设备的指南和程序》
作为GR 5/2021的实施条例,《基于风险的许可和投资设备的指南和程序》(Regulation of the BKPM No. 4 of 2021 on Guidelines and Procedures of Risk-Based Assessment Licensing Services and Investment Facilities,简称BKPM Reg. 4)规定了在OSS系统申请许可和投资设施的操作指南。
印尼《投资法》对外国直接投资和非外国直接投资的审批未作出区分。除了下面问题1.3中进一步讨论的需要特殊审批的特定业务之外,外国直接投资和非外国直接投资均需要下面介绍的相同审批。在印尼的外国直接投资必须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的形式建立法律实体,并且公司的成立必须得到印尼法律和人权部(MOLHR)的审批。公司的设立受2007年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第40号法律(简称《公司法》)规制,该法律经2020年第11号《创造就业综合法》修订。
《公司法》要求成立公司需要至少两名股东,并签署成立契约。公司成立契约包含公司章程(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简称AOA)。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公司的业务类型必须与印尼中央统计局发布的《印尼商业领域分类》(Klasifikasi Baku Lapangan Usaha Indonesia,简称KBLI)一致。KBLI代码包含5位数字,该数字有助于快速识别具体行业内容和要求。行业代码会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定期更新,目前最新的版本是2020年版(简称KBLI 2020)。
一旦公司获得法律和人权部的批准成立,公司便需要通过OSS 系统申请与其业务活动相关的NIB,如上文第1.1节所述。
以下是根据《投资法》和BKPM Reg. 4规定的设立外商投资公司(PMA公司)必须满足的条件,即:
a.PMA公司的最低发行和实收资本为100亿印尼盾(约合70万美元)。股东可以决定PMA公司中股份的票面金额(每股名义金额);
b.一般情况下,每一个KBLI代码(共五位数字)在每个地点的项目对应的最低投资额为100亿印尼盾(约合70万美元),其中不包括土地和建筑物的投资。那么投资形式可以是股权投资,贷款和/或留存收益(后者仅适用于现有公司)或这些投资形式的组合。
有。PR 10/2021的附件规定了从事某些业务活动企业的准入和最大外国持股比例。
a.对37种行业的特殊要求可被分为4类:
允许外国直接投资,但有外资持股最大比例限制;
允许外国直接投资,但须经有关部门的特别批准,且有关部门有权对外资持股最大比例进行限制(例如印尼的武器制造行业允许外国直接投资,但是事先需要印尼国防部长的批准);
100%只允许国内投资;
某些行业受到酒精饮料单独法规的监管和规制。如酒精饮料批发(KBLI 46333),酒精饮料零售(KBLI 47221)和(街头)酒精饮料自动售货机(KBLI 47826);
b.60个行业仅对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开放;
c.46个行业只允许合伙企业参与。
没有。如果“政府干股”是指政府无偿获得新PMA公司股份的权利,其应被视为在发行时已缴足股份。从这个意义上说,印度尼西亚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
原则上,印尼政府对外国投资者提供非歧视待遇。因此,印尼不会在没有法律依据和公平补偿的情况下征用外国投资者的财产。上述内容在《投资法》中有明确规定。根据《投资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政府不能对投资者的所有权采取任何国有化或征收措施,除非有法律明文规定。如果政府采取国有化措施(如接管外国投资者拥有的公司),政府将提供补偿,补偿金额由市场价值决定。
《投资法》第 7 条第 2 款对“市场价值”的解释为:由当事人共同指定的独立估价师按照国际通行的方法确定的价值。如果政府与外国投资者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则由双方协商通过仲裁解决。
印尼没有最低当地雇员比例要求。但必须至少有一名董事为印尼税务居民,具有有效的纳税人税籍编号(Nomor Pokok Wajib Pajak,简称NPWP),这也是PMA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有关居民董事的详细要求可参见下文第1.7部分。
采购当地成分的要求仅适用于工业活动。采购过程中的当地成分计算应当根据工业部(Ministry of Industry,简称MOI)2011年第16/M-IND/PER/2/2011号文件《关于计算当地成分水平的规定和程序》(Regulation No. 16/M-IND/PER/2/2011 of 2011 on Provisions and Procedures for the Calculation of Domestic Component Level)进行。计算方式根据采购货物、采购服务和采购货物与服务组合三类有着分别规定。
在资本、利润和股息的汇出方面没有外汇管制限制。根据《投资法》的规定,投资者能够以外汇的形式汇出资本、利润、银行利息、股息等收入。
进行外汇转移和汇兑的权利并不影响以下政府的权力:
a.政府有权依法要求报告资金转移执行情况;
b.政府有权依法从投资中征收税费和/或特许权使用费和/或其他政府收入;
c.为了保护债权人权利执行此类财产;和
d.为了避免给国家造成损失而执行此类财产。
为了能够汇出利润,必须有从汇款人(Originator)到收款人(Beneficiary)的汇款单。汇款单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a.汇款人的身份;
b.收款人的身份;
c.最终收款人的身份;
d.转移货币的金额和类型;
e.日期等。
根据2010年《关于预防和根除洗钱犯罪的第8号法律》,从国外转移资金到国内和向国外转移资金负有报告义务。报告必须在资金转移后最迟14日内提交。尽管有上述规定,以下交易的报告义务被免除:
a.与政府和中央银行进行的交易;
b.工资和养老金交易;和
c.印尼金融交易报告与分析中心(Pusat Pelaporan dan Analisis Transaksi Keuangan,简称PPATK)规定的其他交易,以及金融服务提供商申请且经PPATK批准的交易。
违反报告义务将可能受到以下行政处罚:
a.口头警告;
b.书面警告;
c.向公众公开有关违反通知义务的行为或处罚;和/或
d.行政罚款。
除上述情况外,对印尼盾的外汇交易以及银行将印尼盾转移到国外也有一定的报告义务:
银行与国内当事人之间的的印尼盾外汇交易
根据印尼银行条例(Peraturan Bank Indonesia,简称PBI)第18/18/PBI/2016号关于银行与国内各方之间针对印尼盾的外汇交易(Bank Indonesia Regulation No. 18/18/PBI/2016 on Foreign Exchange Transactions Against Rupiah Between Banks and Domestic Parties,简称PBI No. 18/2016),银行及其客户将印尼盾兑换成外币或银行及其客户购买外币,每位客户每月购买外币用于现货交易超过2.5万美元(或等值货币),或衍生品交易超过10万美元,或期货交易超过500万美元,或期权交易超过100万美元时,必须基于基础交易(Underlying transaction)进行。
“基础交易” 在这些法规中被定义为用作购买或出售外币兑印尼盾的基础的活动,其中包括在印尼境内或境外的商品和服务贸易以及任何投资活动。
此外,如果外汇交易等于或小于上述数值,则外汇购买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向银行确认,不会在印尼银行购买超过上述数值的外汇。
银行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印尼盾的外汇交易
根据PBI第18/19/PBI/2016号关于银行与外国当事人之间印尼盾的外汇交易(PBI No. 18/19/PBI/2016 on Foreign Exchange Transactions Against Rupiah Between Banks and Foreign Parties,简称PBI No. 19/2016),外国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与印尼银行进行印尼盾外汇兑换。
外国当事人的定义是:(i)外国公民,(ii)外国法律实体或其他外国机构,(iii)在外国具有永久居民身份且未在印尼居住的印尼公民,(iv)印尼银行的离岸办事处(总部设在印尼)和(v)印尼公司的离岸办事处。
PBI No. 19/2016还要求,如果针对印尼盾的外汇交易超过数额,则必须要基于法律允许的基础交易上进行。PBI No. 19/2016号中规定的门槛为:(i) 每位客户基于现货交易每月购买外币超过2.5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及(ii)基于衍生品交易超过100万美元。
法律允许的基础交易类型包括:(i)国内贸易;(ii)国际贸易;(iii)投资;(iv)预算开支。
银行将印尼盾转移到国外的限制
PBI No. 19/2016还禁止印尼银行将印尼盾的资金转移到国外。但印尼的银行可以在国内根据合同(无论是出于自身目的还是为了客户的利益)这样做,如果:
1.外国当事人拥有印尼银行的账户;或
2.外国当事人和非外国当事人共同拥有印尼银行的账户。
此外,此类印尼盾转让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每一外国当事人每天转账不超过100万美元;或
2.印尼盾转移是在属于同一外方的印尼盾账户之间进行的。
超过100万美元的印尼盾转移必须基于基础交易,除非是为了结算展期交易的衍生交易、终止交易而转移印尼盾。此外,接收印尼盾转帐的银行必须确认转账接收方的身份。
根据《投资法》,在印尼的外国直接投资(部分或外商独资)必须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法律实体。根据《公司法》,公司由三个部分组成,具体如下:
a.股东
公司必须至少有2名股东,他们可能是外国实体,外国政府,印尼的外国直接投资公司,自然人(印尼或外国国民)和/或国内公司。
b.董事会
公司必须由董事会管理,董事会至少由1人组成。董事会成员可以是印尼人或外国人。
虽然印尼对外国人作为董事会成员没有限制,但请务必考虑以下几点:
在实践中,要获得PMA公司的纳税人税籍编号(NPWP),PMA公司必须向有关机关提交至少一名居住在印尼的董事会成员的NPWP副本。董事会中有印尼董事能使得颁发许可证更加快捷。
如果董事会的所有成员都是外国人,则必须至少有1名董事会成员在印尼暂留和居住,持有工作和居留许可证以及NPWP。
c.监事会
公司由监事会行使监督权,监事会至少由1人组成。监事会成员可以是印尼公民或外国人。
PMA 公司的注册和成立程序包括2个阶段,具体如下:
a.成立阶段
检查拟议公司名称的可用性;
签署成立公司所需的书面声明;
在印尼公证人面前签署公司成立契约;
在成立公司时获得MOLHR的批准(自MOLHR的批准之日起公司取得法人资格)。
b.成立后阶段
从税务总局获得NPWP;
从RBA OSS系统获取访问权限(用户名和密码);
从RBA OSS 系统获取NIB;
获得标准证书或营业执照,包括通过RBA OSS系统获得公司的标准证书;
从人力部和税务总局获得辅助许可证。
设立公司需要准备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1)公司成立契约,其中包含PMA公司的公司章程;(2)与公司成立相关的声明书,包括董事会及监事会声明书、注资证明、住所证明、股权实际控制人证明、董事会和监事会及股东的个人信息等;(3)使用OSS系统申请设立公司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如董事和专员的个人信息;(4)获得NIB所需要的文件材料,包括5位KBLI编号、进口识别号、PMA公司董事会成员和股东的税号、维护环境健康安全的声明书等;(5)获得标准证书需要准备的材料,如BKPM Reg. 4中规定的遵守商业活动标准、保护环境,安全,健康的声明书等文件;(6)获得营业执照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一般承诺和具体承诺;以及(7)获得辅助许可证需要的材料。
仅公司成立契约必须公证,并且必须得到MOLHR的批准。
成立阶段通常需要大约 2-4周的时间。成立后阶段的所需时间将取决于公司必须获得的商业许可类型以及公司必须遵守的承诺(最多可能需要6个月)。
本文作者:
指导合伙人:
(实习生徐泽茜、谭淘淘亦有贡献。)
特别感谢:
本文主要依据德恒在印尼的合作律师团队出具的相关法律问答而创作。该团队系ABNR Counsellors at Law律所的Emir Nurmansyah律师团队,其擅长印尼外商投资、公司商事等领域的法律实务工作。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合作律所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来源:原创
投稿:tougao@dehenglaw.com
联系:010-52682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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